法律常識/早做遺囑,未雨綢繆
在臺灣,手足因爭奪遺產而對簿公堂的案例並不少見。即便父母生前留下自書遺囑,子女仍可能質疑其真實性或自由意志,顯示遺囑不僅是形式,更在於能否「真正有效」。
我國遺囑有五種方式。自書遺囑最簡單,親筆全文、簽名並註明日期即可生效,但常因日期不完整、簽名缺漏或字跡存疑而出錯。公證遺囑最穩妥,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口述,再逐字記錄、宣讀並簽名,效力最不易翻盤。密封遺囑則需將全文裝封簽名,帶同見證人交給公證人確認。代筆遺囑適用於因病無法親書者,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,由其中一人代筆。口授遺囑僅限臨終或緊急狀況,由見證人筆錄或錄音,但若事後康復卻未再立新遺囑,其效力即失。
實務上,許多遺囑被推翻,往往來自細節疏忽:有人只寫「○月○日」卻忘了年份,有人讓見證人事後才補簽,或有人誤以為電腦打字就能算數。這些看似小事,最後卻可能讓一紙遺囑完全無效。
此外,立遺囑還必須注意特留分。法律保障直系血親、配偶等最基本的繼承權,即使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特定繼承人,其他人仍可依法請求分回最低份額。若忽視此點,遺囑就算形式正確,也可能遭到削減。
因此,遺囑並非隨手留下遺願,而是一項需要謹慎規劃的法律安排。提早立下妥善的遺囑,不僅能避免家人爭產撕裂感情,更能清楚落實對子女、配偶或事業的安排。對自己而言,是人生完整的規劃;對家人而言,則是一份安定與和諧。(得智法律事務所侯信逸律師供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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